合同訂立程序一般包括兩點,即要約與承諾,上篇文章中老師已經和大家詳細介紹了有關要約的相關知識,現在我們來一起看看有關承諾的相關問題吧。當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即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情況下承諾是由受要約人作出,并在一定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首先我們通過一道案例題來簡單了解一下有關承諾的相關問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構成有效承諾的是( )。
A.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承諾函后,隨即又發出一封函件表示收回承諾。兩封函件同時到達要約人
B.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回函表示:“若價格下調5%,我司即與貴司訂立合同。”
C.受要約人發出表示承諾的函件時已超過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期限,要約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達要約人,但因連日暴雨致道路沖毀,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已超過承諾期限,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承諾的生效。選項A,撤回承諾的通知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處,此時承諾被撤回,未生效。選項B,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中的價格條款做實質變更,為新要約,而非承諾。選項C,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函件超過規定的承諾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視為新要約。選項D,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原則上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故,本題選D。
承諾的具體內容
內容 | 承諾 |
取得 | 撤回 | 可以撤回。 |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
| 撤銷 | 不可以撤銷 |
生效時間 | 到達要約人生效。 |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與要約規定相同 |
承諾遲延與遲到 |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視為新要約。 |
(2)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出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為有效承諾。 |
(3)實質性變更。包括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格、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條款的變更 |
承諾期限 | 信件載明日期的,自其開始計算 |
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之日起算 |
以上就是老師關于合同訂立程序承諾具體內容有哪些的問題做出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同時這也是注會考試的內容之一,報考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小伙伴不妨來河北會計教育網站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