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協會行業規則制定工作,提高規則質量和制定效率,推動形成與行政監管規則各有側重的自律管理規則體系,更好地履行新證券法關于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和業務規范的職責,根據《立法法》的原則,依據協會《章程》規定,在2014年協會制定發布的《自律規則制定辦法》基礎上,我會起草形成《中國證券業協會行業自治規則制定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11月16日前發送至郵箱:flb@sac.net.cn。感謝對協會工作的大力支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規范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行業自治規則制定工作,提高規則質量和制定效率,根據《證券法》《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業自治規則定義】本辦法所稱行業自治規則,是指協會為履行法定、行政委托或授權、會員授權的自律管理職責,而制定的對適用范圍內的主體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管理性規則,或具有引導作用的指導性規則,或相關主體自愿達成、自覺遵守、簽署有效的宣示性規則。
行業自治規則分為自律規則和業務規范。其中,自律規則適用于協會會員、證券從業人員,業務規范適用于協會會員、證券從業人員以及經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授權或委托協會管理的、與規則所涉具體業務相關的其他管理對象。
第三條【適用范圍】行業自治規則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實施、解釋、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制定原則】制定行業自治規則,應從保障證券行業共同利益、保障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出發,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科學合理界定權利義務,民主決策。
第五條【管理性規則體系】管理性規則包括:
(一)基本規則。即對全體會員、從業人員、其他管理對象作出的基本規定。包括章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收繳辦法以及其他基礎性規則。
(二)一般規則。即對全部或某項業務、全部或某項業務涉及的全部管理對象作出的一般性規定。名稱一般為 “規則”“準則”“辦法”“綱要”。
(三)實施規則。即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協會基本規則、一般規則的具體實施予以規范和細化明確。名稱一般為“細則”“實施細則”“指引”。
(四)其他規則。包括“團體標準”“協議文本”“定義文件”等。
第六條【指導性規則】 指導性規則,是與證券業務或管理對象相關的指導性、示范性、引領性規范。名稱一般為“指南”“范本”“示范條款”“示范實踐”,管理對象應當參照適用。
第七條 【宣示性規則】 宣示性規則包括“公約”“宣言”等。
第八條【暫行規則】對某項特定業務需要在一定時期暫時規范或試規范的,可以采用“暫行”或“試行”形式。
第九條【形式要求】行業自治規則標題的題注應當載明規則制定機構、審議通過機關、公布與生效日期。
行業自治規則一般使用條款形式表述,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為章、節、條、款、項、目,不適宜以條款形式表述的除外。
第十條【年度計劃】協會法律事務部門統籌制定年度行業自治規則制定、修改或廢止計劃。
協會相關部門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向法律事務部門報送本部門下一年度規則制定、修改、廢止的初步計劃。初步計劃應當明確規則的名稱、主要理由、起草部門、進度安排、完成時間等內容。
法律事務部門對各部門報送的初步計劃進行匯總,擬定協會年度行業自治規則制定計劃草案,提請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協會相關部門根據協會年度行業自治規則制定計劃,開展規則起草工作。
在年度行業自治規則制定計劃執行中,協會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出調整建議,經協會領導批準后由法律事務部門納入年度行業自治規則制定計劃。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一節 立項
第十一條【議案提起】制定、修改或廢止行業自治規則的議案可由下列機構或人員提出:
(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專業委員會;
(三)10人以上理事聯名;
(四)20家以上會員聯名;
(五)協會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議案形式要求】制定、修改或廢止議案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議題、理由和主要內容建議。制定、修改行業自治規則議案可附草案及說明。
第十三條【立項、議案報批程序】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的議案直接進入制定、修改或廢止程序。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三)(四)(五)項主體提出的議案,由議案涉及業務對應的協會相關部門整理提交領導審批決定是否進入制定、修改或廢止程序;必要時,可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決定。會長辦公會審議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議案批準】協會決定議案不進入制定、修改或廢止程序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案人說明理由,同時告知提案人三個月內不得以相同內容再次提出議案。提案人在三個月內以相同內容再次提出議案時,協會可以拒絕接收,不再予以說明。
第二節 起草
第十五條【起草主體】行業自治規則由承擔相關職能的專業委員會或協會相關部門負責起草。
行業自治規則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協會領導指定牽頭起草部門,也可以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起草。
第十六條【專業委員會】行業自治規則制定或修改草案內容包含對具體業務或行為的規范的,相關專業委員會應當參與起草工作,保證草案的專業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條【起草說明】起草行業自治規則,應一并制作起草說明。起草說明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行業自治規則制定的背景與過程;
(二)行業自治規則制定的指導原則;
(三)行業自治規則的主要內容及其說明;
(四)需要予以關注或作出決策的事項。
起草說明可以附帶相關必要材料,包括內外意見征集及采納情況、調研評估報告、重要會議記錄、國內外相關立法材料等。
第十八條【征詢意見范圍】行業自治規則草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牽頭起草部門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的,牽頭起草部門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
草案征詢意見對象可包括專業委員會、會員、證監會及其他行政機關、專家學者、社會團體和社會群眾代表等。具體征詢意見范圍由牽頭起草部門根據內容需要報請主管領導批準決定。自律規則草案原則上應當征求涉及的會員的意見。業務規范草案原則上還應當征求涉及的其他管理對象或其代表意見。
牽頭起草部門就行業自治規則草稿對外征求意見時,應同時將規則草稿、起草說明、相關背景材料等發送法律事務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審議案】牽頭起草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反饋意見,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見后,完善規則草案和起草說明,形成審議案。審議案包括審議稿、起草或修改說明,以及對重要的不同意見及其取舍情況和理由的說明。
第二十條【合法合規和公平競爭審查】行業自治規則起草完畢后,牽頭起草部門應當從立法必要性、功能定位、與上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沖突、與其他行業自治規則是否協調、制度設計是否合理、立法技術是否規范、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相關要求等方面對行業自治規則草案進行審查,并出具起草部門審查意見。
牽頭起草部門在履行部門審查程序后,應當按照協會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相關規定將相應材料提交法律事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和(或)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節 審議和通過
第二十一條【審議簽報】 牽頭起草部門應當以簽報的形式,將經合法性審查的行業自治規則審議稿、起草說明及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報送會長辦公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起草說明】會長辦公會審議相關議案時,由牽頭起草部門作起草說明,法律事務部門作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說明。
第二十三條【重大修改意見】會長辦公會對審議案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牽頭起草部門應在修改后再次提請會長辦公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審議通過】章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收繳辦法、協會全體會員公約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除章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收繳辦法、會員公約、宣言和示范實踐外的行業自治規則由理事會審議通過。示范實踐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涉及某一類業務的會員公約、宣言,除履行會長辦公會審議程序外,應由該類業務涉及的管理對象簽署,該公約、宣言的效力不及于未簽署主體。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按照《章程》規定行使第一款規定的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五條 【表決方式】審議行業自治規則,可以通過召開現場或視頻會議、通訊表決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審議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依據《章程》及本辦法規定行使行業自治規則審議權,按照有關議事規則審議表決行業自治規則審議案。
第二十七條【審議案解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審議行業自治規則時,可要求參與起草或修改的相關機構或人員就審議案做出解釋。
第二十八條【審議通過】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審議表決行業自治規則時,可作如下處理:
(一)審議通過議案且未提出異議的或提出非重大修改意見的,制定或修改議案按照本辦法第四節規定進入核準備案程序。
(二)審議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由起草部門修改后報請會長辦公會決定是否再次進入審議程序。
第二十九條【審議未通過】審議機構未通過審議案并且決定停止相關規則制定或修改的,有權提出議案的機構或人員不得在三個月內就相同內容再次提出議案。
第四節 核準和備案
第三十條【核準和備案】行業自治規則審議通過后,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求提請有關行政機關核準、備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沒有要求的,會長辦公會可以按照以下原則決定是否提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一)行業自治規則內容包含對現行有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補充或延伸且市場敏感度較高的,協會應于發布前征求證監會相關部門意見,并提請證監會核準。
(二)行業自治規則內容不包含對現行有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補充或延伸但有一定市場敏感度的,協會應于發布前征求證監會相關部門意見,并向證監會備案。
(三)其他行業自治規則應于發布前征求證監會相關部門意見,可以發布后報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核準程序】依據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提請證監會核準的,應當于議案審議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報送證監會。
第三十二條【發布前備案程序】依據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發布前向證監會備案的行業自治規則,應當于議案審議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報送。備案文件應當寫明行業自治規則擬定公布實施時間。
證監會提出修改意見的,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組織修改。修改稿經會長辦公會或原審批機構審議通過后重新報備。
第三十三條【修改意見】證監會對報送核準或備案的行業自治規則提出修改意見的,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組織修改。構成重大修改的,應重新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后再次提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
第三十四條【發布后備案程序】依據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發布后向證監會備案的行業自治規則,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送證監會。
第三十五條【重大修改】本章第三、四節所稱重大修改,是指所做修改對涉及的管理對象的權利有實質性縮限或其義務有實質性增加的修改。
第五節 公布和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效公布】行業自治規則由會長簽發,在協會網站公布。在協會網站上刊登的行業自治規則文本為標準文本。
法律事務部門負責行業自治規則在協會網站的公布與更新。
第三十七條【核準后公布】依據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提請證監會核準的行業自治規則,應當在證監會核準后7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三十八條【備案后公布】依據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發布前向證監會備案的行業自治規則,應當在通過證監會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三十九條【直接公布】依據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發布后向證監會備案的行業自治規則,應當在行業自治規則審議通過后7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十條【實施】行業自治規則應當寫明實施日期。
第三章 解釋和適用
第四十一條【解釋要求】行業自治規則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會員單位可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解釋要求。協會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會員單位要求或自行決定向會長辦公會提出解釋請求并研究擬訂行業自治規則解釋草案:
(一)行業自治規則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行業自治規則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第四十二條【解釋權】會員大會通過的行業自治規則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行業自治規則由會長辦公會解釋。
行業自治規則解釋不得違背規則制定原意。
第四十三條【解釋程序】 協會相關部門報請會長辦公會審議的解釋草案應當會簽法律事務部門。
經會長辦公會批準的行業自治規則解釋應在協會網站公布。
第四十四條【效力關系】行業自治規則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效力沖突解決】行業自治規則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四十六條【時限】行業自治規則不溯及既往,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修改和廢止
第四十七條 【修改】 行業自治規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改: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有必要進行相應修改的;
(二)因市場情況、行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或未來發展需要的;
(三)所規范的事項已經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已經由新的規則予以調整;
(四)行業自治規則之間規定沖突,無法確定適用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修改程序】 行業自治規則修改的立項、起草、審核、審議與核準備案等程序,按照本辦法中關于行業自治規則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修改方式】規則的修改,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對規則的個別或少數條款作出改動的,可以單獨公布修改的條款,不重新公布原規則文本;
(二)對規則進行大幅度改動的,應當公布新的規則文本,原規則文本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廢止】行業自治規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規定已被修改或廢止,或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導致行業自治規則失去制定依據的;
(二)所規范的事項已由新的行業自治規則進行規范的;
(三)所規范的事項已不存在或者執行完畢,無繼續存在必要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廢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廢止方式】 行業自治規則的廢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新發布的行業自治規則中明確規定廢止某項規則;
(二)單獨發布有關行業自治規則的廢止公告;
(三)定期或不定期集中發布行業自治規則廢止公告。
第五十二條【廢止公告】行業自治規則需要單獨或集中發布廢止公告的,由相關規則原起草部門或法律事務部門提出廢止建議,報會長辦公會審議后,視規則類型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以協會公告形式公布,并于廢止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暫行規則效力】暫行或試行規則效力原則上不應超過三年。相關規則原起草部門或法律事務部門應于三年期滿前提出規則修改或廢止的議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規則清理、匯編】法律事務部門應當定期檢查行業自治規則適用情況并在必要時提出清理建議。行業自治規則匯編由法律事務部門負責。
第五十五條【權力機構】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例外條款】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或協會自治規則對團體標準等其他規則的制定、修改、發布實施、解釋、適用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生效實施】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制定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中國證券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