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簽訂的過程中不僅包括格式條款和免責條款等,同時也包括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又稱締約過錯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那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內容是如何規定的呢?

首先我們先通過一道例題來分析了解一下吧: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是( )。
A.丙未按時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B.丁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規則撞傷行人
C.甲假借訂立合同,惡意與乙進行磋商
D.戊辭職后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從事同業競爭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締約過失責任。選項A,丙未按時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選項B,丁駕車撞傷行人,屬于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選項C,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定情形之一。選項D,競業禁止義務系來源于雙方約定,對本義務的違反,同樣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選項AD屬于違約行為;選項B屬于侵權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內容 | 締約過失責任 | 違約責任 |
適用前提 |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無效情形 | 合同有效 |
適用情形 |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 違反合同約定 |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
(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區別 | (1)責任產生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原則上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
(2)賠償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賠償的是信賴利益損失;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損失要大于或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