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制行政權角度講,行政法是指關于行政權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控制的對其消極后果予以補救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是設定行政權力的法,是規范行政權力實施的法,那對于行政許可變更與延續是如何規定的呢?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和報送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呢?

一、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變更
被許可人隨時可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提出變更請求。如疫情期間很多企業申請變更經營范圍,生產口罩和防護用品
2.延續
在有效期屆滿30旦放提出申請,達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決定,逾期的視為準予延續(默示批準)。
二、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和報送材料。主要內容包括∶
①壓縮辦理時間
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旦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②簡并申請文書
③減少材料報送
④簡化送達程序
⑤更新相關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