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就是發展商征收土地時,賠給回遷戶的房子;回遷房的概念源于拆遷,這是中國特殊的拆遷政策的產物。那房地產企業拆遷還房的企業所得稅應該如何處理呢?下面大家就和老師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①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②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③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
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
1.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該項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接受土地使用權時暫不確認其成本,待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再按應分出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應分出的)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2.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其他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應付出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