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是新增的當月繳納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什么是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
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
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
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