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管理費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扣除?
關于總機構收取分支機構的管理費是否繳納營業稅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明確的文件出臺,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地方按照經營性收費征收營業稅,但也有的地方免征或不征營業稅,如安徽省、廣東省地稅部門曾規定。
基于原企業所得稅法下,總機構管理費是為了解決經費不足問題,憑借資產和行政管理職能向下屬企業收取的,具有劃撥和統籌性質。
稅務機關在總機構申請收取管理費時在數額和比例上都作了嚴格的限制,且同意在稅前扣除,沒有必要再征收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總機構取得的管理費收入免征或不征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及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實施后,總機構向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不可在稅前扣除,而是按獨立交易原則確認。因此,上述各地關于總機構管理費不征或免征營業稅的規定自然失效。
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一)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