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進行銷售行為活動時,是要進行繳納所涉及到的一切稅種的。那么這些應納稅額的計算也是有差異存在的。銷售方式不同,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也就不同。那么,以舊換新的計稅方法是怎么樣的呢?以物易物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又是怎么樣的呢?以舊換新與以物易物的處理有哪些區別?

以舊換新與以物易物的處理不同之處一、增值稅的處理不同
(一)以舊換新
1、對企業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應稅產品,應按照新商品的銷售價格(即不剔除舊商品的收購價)計算征收增值稅。
2、對企業將收回的舊商品作為材料繼續用于生產增值稅產品的,視同外購的材料,可以按照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對企業將收回的舊商品作報廢處理的,不得計入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3、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二)以物易物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產品,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材料、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對企業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應稅產品,凡是企業以低于正常價格作價計銷售的,稅務機關可以按以下原則核定其產品稅,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1、屬于國家規定統一價格或規定具體作價標準的產品,不得低于國家所定價格或價格標準。
2、屬于國家允許企業自行定價的產品,不得低于企業銷售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不同
1、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解讀:意味著把以舊換新分解為銷售新貨物和購進舊貨物兩個交易行為,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認收入)。
2、以物易物即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換入的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成本,換出的資產確認銷售收入(視同銷售):自產的按照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外購的可按照購入價格。
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三、會計處理不同
1、以舊換新的處理
借: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舊貨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以物易物在會計上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來處理:涉及的問題包括換出資產收益確認與換入資產價值的確認兩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