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會計》基礎考點:
【基礎考點79】確定交易價格
1. 可變對價
(1) 可變對價最佳估計數的確定。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
(2) 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企業確定可變對價金額之后,計入交易價格 的可變對價金額還應滿足限制條件,即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2.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即,現銷價格)確定交易價格。
未包含重大融資成分的情形:
(1) 客戶就商品支付了預付款,且可以自行決定這些商品的轉讓時間,如企業向客戶出售其發行的儲值卡、企業向客戶授予獎勵積分等;
(2) 客戶承諾支付的對價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可變的,該對價金額或付款時間取決于某 一未來事項是否發生,且該事項實質上不受客戶或企業控制,如按照實際銷量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
(3) 合同承諾的對價金額與現銷價格之間的差額是由于向客戶或企業提供融資利益以外 的其他原因所導致的,且這一差額與產生該差額的原因是相稱的,如合同約定的支付條款目的是向企業或客戶提供保護,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義務。
此外,在某些交易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的時間與收款的時間間隔可能較長,而 導致該時間間隔的主要原因是國家有關部門需要履行相關的審批程序,且該時間間隔是履行 上述程序所需經歷的必要時間,其性質并非是提供融資利益。例如,企業從事光伏發電業務, 作為發電收入對價組成部分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補貼款收取時間與企業并網發電并確認發 電收入的時間間隔可能超過一年;又如,企業從事新能源汽車的生產與銷售,作為新能源汽 車銷售對價組成部分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款的收取時間與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并確認收入的時 間間隔可能超過一年等。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企業取得的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款和新能源汽車補貼款等款項不存在重大融資成分。

3. 非現金對價
通常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在合同開始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 對價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
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可能會因對價的形式而發生變動(例如,企業有權向客戶收取的對價是股票,股票本身的價格會發生變動),也可能會因為其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
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 對價,按照與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的限制條件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合同開始日后,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而發生變動的,該變動金額不應計入交易價格。
4. 應付客戶對價
企業存在應付客戶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但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自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除外。
企業應付客戶對價應當采用與企業其他采購相一致的方式確認所購買的商品。企業應付 客戶對價超過向客戶取得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的,超過金額應當沖減交易價格。向客戶 取得的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 格。在將應付客戶對價沖減交易價格處理時,企業應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