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憶提示 | 優惠政策 |
非經營行為 | 免征 |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
【注意】公園、名勝古跡內附設的營業單位占用的土地,如“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
(5)老年服務機構的自用土地 |
國家鼓勵行為 | 免征 | (1)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
(2)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
(3)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同房產稅)(2020年新增); |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用地(同房產稅)(2020年新增) |
占用耕地 | 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無償使用 | 免征 | 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 |
不免征 | 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 |
全民健身 | 體育用地(同房產稅) |
房地產開發 | 免征 | 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 |
不免征 | 其他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 |
各行業免征規定 | 廠區內征 | 包括辦公區、生活區、綠化帶、機場跑道等 |
【注意】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廠區外免征 | 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 |
火電廠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 |
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生產、辦公、生活以外的用地; |
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變電站用地 |
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 |
林場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用地 |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
港口:碼頭用地 |
機場:飛行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場外的道路用地 |
石油行業:地質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企業廠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及輸油管道用地;油氣長輸管線用地;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礦區內的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設施用地 |
非征稅范圍 | 郵政:坐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的,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土地,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