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稅額怎么計算
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1.計算進項構成比例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舉個例子:假設該企業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為721.17萬元,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為801.30萬元,則退還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實際取得專票的那部分占全部當期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例,就是實際取得專票的那部分才能退還,因為現在沒有專票的也能抵扣了)
2.計算增量留抵稅額=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稅額57萬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稅額10萬元=47萬元.
3.該企業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47×90%×60%=25.38萬元.

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當如何進行處理?
該企業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
收到退還的期末留抵時,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